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人员等管理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人员变动等情况。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或者财务管理负责人离任,应当由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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