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其保护范围,并可以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前款所列的宗教活动场所改作他用的,应当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前款所列的宗教活动场所改作他用的,应当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