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本省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内部事务;
(二)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三)不得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散发宗教宣传品;
(四)不得擅自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讲经讲道;
(五)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宗教活动。
(一)不得干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内部事务;
(二)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三)不得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散发宗教宣传品;
(四)不得擅自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讲经讲道;
(五)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