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办学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育培养,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
宗教院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宗教院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