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省宗教团体对其设立的宗教院校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宗教院校制定办学章程、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宗教院校必要的办学资金,为其开展教学活动提供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并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