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宗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推进宗教事务管理和行政执法。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将宗教事务纳入网格管理的内容,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或者其他违法宗教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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