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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