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审批核定的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进行招生。
宗教院校应当在招生前制定招生简章,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愿报名,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宗教教职资格认定备案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并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择优录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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