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审批核定的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进行招生。
宗教院校应当在招生前制定招生简章,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愿报名,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宗教教职资格认定备案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并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择优录取。
宗教院校应当在招生前制定招生简章,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愿报名,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宗教教职资格认定备案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并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