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或者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三个月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