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