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五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当地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经费;
(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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