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六条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标准由省财政、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民防空经费。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民防空经费。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