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一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