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