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器材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
总人口十五万以上的城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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