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