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4-11-28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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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 第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享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和本省实施方案,并纳入目标管理,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七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公民体质标准和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老年人体... 第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体育工作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居...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组织...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一条 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三条 新建小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可按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城建配套费和其他有关规费,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日常开放时间,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公共体育设施应...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举办公益性...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体育设施正常、...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向体育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体育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体育工作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未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体育教师的待遇应当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并保障其享受与工作特点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四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建设,积极组织业余体育训练,选拔和集中训练有体育...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五条 有体育特长的学生的入学、升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有...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体育课程的设置和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以及体育活动的...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八条 对运动员、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报省人...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九条 提倡运动项目实行协会制和职业俱乐部制,逐步推行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 职业俱乐部开展各项体...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本省承办的全国和国际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一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原则。 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优秀运动员的训练、参赛等活动的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入学、升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原选送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培训、中介服务等为...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体育市场,增强体育自身发展活力。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和用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体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 第四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