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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