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组织和开展广播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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