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体育工作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居(村)民体育活动。
鼓励具有体育特长或者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参与辅导居(村)民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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