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七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公民体质标准和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从事体质测试工作的机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体质测试的场地、器材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试。提倡公民定期接受体质测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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