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老年人体协等体育社会团体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为中心的城市社会体育组织网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