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三条 新建小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指标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建小区、居住区应当逐步增添小型、多样的体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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