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日常开放时间,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