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