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的;
(三)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规定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的。
(一)未按规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的;
(三)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规定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