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