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和用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