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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