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