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三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优秀运动员的训练、参赛等活动的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