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五条 有体育特长的学生的入学、升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学校优先录取有体育特长的学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