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