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九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的各种会议,审议列入大会日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整理后,交本级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的专题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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