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职务的执行 第十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