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队伍的稳定。调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当征求上一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意见。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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