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对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其工资按有关规定向上浮动或者享受补贴。
村农民技术人员的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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