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农民技术人员经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考核后,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农民技术人员经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考核后,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