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五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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