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9-12-30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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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 第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 第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 第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 第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 第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 农村土... 第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十一条 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 第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 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十三条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 第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五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第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辖区,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国...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承包土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农村...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条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六条 通过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承包...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已经颁发的...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依法...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的书面申请、已变更的土地承包...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办理但拒不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发包方有权提出申请办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遗失的,原发证机关根据承包方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土...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变更、收回、注销等具体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独立行使...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由仲裁庭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方案不得...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生产季节性强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土地承包纠纷,...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对仲裁庭人员组成、仲裁案件的受理、开庭、裁决、执行等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组织的发包行为无效: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土地的;...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 第五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向乡(...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权对负有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职...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