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