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包方不得超越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委托。
受委托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正当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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