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