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六条 通过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将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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