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