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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