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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