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