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承包土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围垦、开垦、复垦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围垦、开垦、复垦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