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