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等,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其抵触部分无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